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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偷杨江河被咸丰法院处刑

作者: 胡伟 严涛     时间:2015-07-28 阅读:784

     本网讯(通讯员胡伟 严涛)算上这次“栽”在咸丰,利川市柏杨坝镇农民杨江河已经是“五进宫”了。2009年以来,杨江河先后因盗窃摩托车、电瓶、电视机、腊肉、现金、柴油等,分别被湖北、重庆两省市三地法院四次处刑,虽然每次数额不大、刑期不长,杨江河也已总共服刑近三年时间。
    2015年3月19日,杨江河被利川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服刑期间,发现其尚有在咸丰盗窃柴油的漏罪没有处理。2015年7月27日,咸丰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江河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罚,总和刑期一年零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作案工具面包车一辆、油泵一根、大小油桶五个,依法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利用夜色掩护,被告人杨江河驾驶面包车,两次在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皇城广场、新力花园、育英路等地段盗窃停在路边的四辆货车和一台挖机油箱里的柴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江河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归案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在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还有漏罪没有处理,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