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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法院判决一起相邻用水权纠纷案

作者: 龙芳 林珣     时间:2016-11-30 阅读:619

   近日,咸丰法院判决一起相邻用水权纠纷案。 

   原告田某三兄弟系咸丰县坪坝营镇鹿子坨村村民,三家人在地表下铺设水管,将附近一天然水井作为生活用水水源引至家中使用。2013年,咸丰县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矿业公司)征用该区域从事大理石开采,致使三原告家庭饮水受到影响,20147月该水源枯竭,三原告铺设的水管也因污泥堵塞无法使用。虽经镇政府、村委员会等相关各方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三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矿业公司恢复其正常生活饮用水源,且达到相关标准,并支付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咸丰法院审理认为:某矿业公司采矿行为导致三原告取水点水源枯竭,给三原告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某矿业公司应采取补救措施;三原告请求的误工损失未提交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三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判决某矿业公司限期恢复三原告的生活用水,并且达到相关标准要求;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