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法院成功执结一起12年前的积案
作者: 龙芳 黄白鹭 时间:2017-02-28 阅读:376
本网讯(通讯员龙芳 黄白鹭)2月27日,当申请人梅某从咸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手中接过义务款时,脸上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2001年,原告梅某承包经营忠堡镇建材厂期间,被告左某曾给原告运输建材双飞粉。2001年2月至2001年底,被告左某在原告处运走建材双飞粉11车,合计19135元,但均未付款。经多次催收,2002年2月,被告左某将段某、沈某等10人的欠款条据交给原告,原告梅某书写“证明”一份,被告左某在证明上注明:如有其它问题由左某负责。之后,原告向沈某收回货款1485元,由于无法找到其他欠款人,梅某以左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给付货款17650元并承担车费损失。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左某给付梅某货款17650元,并赔偿梅某的车费损失45元,合计17695元。左某逾期未执行。2004年12月,梅某向咸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当时仅执行到位470元。
2017年2月,梅某再次向咸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月27日,在执行法官的耐心劝导下,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家属当即履行了还款义务。这一起12年前的积案终于圆满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