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罪犯张磊被撤销缓刑
作者: 胡伟 严涛 时间:2015-07-31 阅读:823
本网讯(通讯员严涛 胡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缓刑考验和社区矫正的相关条款,7月31日,罪犯张磊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5年6月2日,咸丰县丁寨乡男青年张磊,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咸丰县司法局丁寨乡司法所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从2015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6月12日止。在社区矫正期间,张磊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咸丰县司法局书面建议法院撤销对罪犯张磊的缓刑。
我院审理认为,罪犯张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遂裁定撤销对罪犯张磊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