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诉求走正道,非法上访要拘留
作者: 王君娥 时间:2017-11-22 阅读:1183
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夏某某诉被告利川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利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
2017年1月6日14时30分,原告夏某某随身携带本人的信访材料到北京市天安门,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民警盘查后发现,因天安门地区为非信访接待场所,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对原告夏某某进行训诫后,将原告夏某某送往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恩施州驻京办工作人员于当天21:30分将原告夏某某交给毛坝司法所工作人员,并于当日乘车返回利川。2017年1月7日,利川市毛坝派出所对原告夏某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天依法询问并制作笔录,原告夏某某在询问笔录中称:“我认为不去北京上访没有效果,所以要登记上访才有效果,才能得到重视。”2017年1月8日,被告利川市公安局对原告夏某某作出治安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夏某某不服该处罚决定,于2017年2月14日向利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7年4月12日,利川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维持的行政行为。原告夏某某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咸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天安门地区是重点管制区域,非信访接待场所,原告夏某某的信访诉求之前在得到相应的处理被依法告知法律救济途径后,仍多次采取走访形式越级进京上访并到达非信访接待区域,被告利川市公安局认定原告夏某某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上访构成寻衅滋事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利川市公安局在受理案件后,进行了调查询问,收集了相关证据,履行了处罚前的告知程序,程序合法。被告利川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原告夏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被告利川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原告夏某某的复议申请后,依法进行受理,在原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情况下作出复议维持的行政行为,并依法进行送达,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夏某某要求撤销被告利川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利川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公民的合理诉求要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若不相信法律、不相信政府,执意非法上访,不仅自身权利很难维护,还将使自己深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