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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一偷鸡贼投案自首 法院从轻处罚

作者: 龙芳 肖起红     时间:2016-08-31 阅读:693

   近日,由咸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汪某涉嫌犯盗窃罪一案由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被告人汪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责令被告人汪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据悉,2016年4月1日,唐崖派出所民警在大石沟村对汪某的儿子无证驾驶摩托车进行处理时,通知汪某到场。民警在与汪某谈话的过程中,汪某主动交代了自己在高乐山镇、唐崖镇、朝阳寺镇等地盗窃他人鸡子的事实,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汪某盗窃任某家鸡子4只,李某家鸡子5只,袁某家鸡子5只……被害人共8名,盗取鸡子共38只。交谈中,被告人汪某也道出了自己的难言之隐,家庭特别困难,其儿子正在上中学,女儿正在上小学,妻子外出杳无音信。因生活所迫才走上盗窃之路。

咸丰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汪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自首成立,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某确因生活所迫而盗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多次盗窃,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

   综合上述量刑情节,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咸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汪某从轻处罚。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汪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责令被告人汪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850元(按照每只鸡75元退赔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