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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节前为县国资办追回一国有门面房

作者: 胡伟     时间:2016-02-06 阅读:611

      本网讯(通讯员胡伟)2月5日,我院依法为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追回一套门面房,避免了该国有资产的闲置。

    2月4日,县国资办提起排除妨害诉讼,请求我院判令被告杨某某交还出租门面并支付租赁费。2月5日,案件承办人、民一庭审判员郑超前往送达法律文书,发现杨某某已赴外地,该门面并未营业。通过调查,辗转获知杨某某刚回咸丰并准备回坪坝营老家过年。郑超迅速通知双方当事人庭前调解。通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杨某某当日腾退门面并约期支付租赁费。

    2月5日下午,在法官的监督下,被告杨某某按调解协议的约定,将诉争门面退还给了县国资办。当日恰逢郑超生日,下班后,他低调地邀请三五个好友,多喝了一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