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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云南籍盗窃犯在咸丰获刑

作者: 龙芳 严涛     时间:2016-12-08 阅读:527

    本网讯(通讯员龙芳 严涛)近日,咸丰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涉案两被告马某和张某双双获刑。

    据悉,被告人马某和张某均有前科。马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4年被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张某因犯盗窃罪,2008年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咸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7月底,被告人马某、张某与黄某(在逃)商量实施盗窃。由被告人马某提意,并由被告人马某与黄某直接实施盗窃,被告人张某驾车,盗得的赃物三人平分。201683日凌晨2时许,三人窜至湖北省来凤县三胡乡阳河村谭某家,盗走谭某家人民币898元。后三人又窜至湖北省咸丰县忠堡镇高笋塘村罗某家,忠堡街上高某、肖某家,盗走三被害人各手机一部。经咸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共计4540元。三人共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438元。另查明,案发后,马某、张某配合公安机关将盗窃的三部手机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马某、张某盗窃的人民币898元已全部退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马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马某、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二被告人已全部退赃,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有前科,且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可对二被告人从重处罚。综上,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