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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两份合约,法院给出答案

作者: 司马楚玲     时间:2017-11-01 阅读:479

每个权利请求都有其依据的请求权基础,但是如果有多个不同的权力来源,就需要法官对证据的真实性,是否具有关联性等问题进行判断和取舍,最终得到令人满意的结果。

2015年7月,咸丰某公司在土地挂牌出让中竞得咸丰县某工业园区的一块土地。2016年7月12日,该公司与咸丰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了土地出让的规模、价款以及违约金和付清价款的方式。出让合同签订后,由于该公司未按期支付价款,咸丰县国土资源局与2016年9月2日发出了出让金催缴通知,在催缴后,该公司便于2016年10月28日缴纳土地出让金15万元,实际履行了合同。

看似简单的案件却有不能忽视的细节,经法院查明,其实公司与有关部门还签订了一份协议书。2013年4月16日,该公司与咸丰县某工业园建设管理办公室签订了《企业入园协议书》,便认为应当依据此协议行事,因为此协议每亩土地价格为8.5万元,远远低于2016年的挂牌价12.5万元

由于《国有建设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故法院认定,该公司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剩余价款。而《企业入园协议书》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该公司可以依法另行主张权利。在这份判决里,审判人员运用缜密的逻辑思路在两份协议的权衡中,条分缕析,得到合乎法理又合乎情理的结果,赢得了双方当事人一致的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