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卖淫 咸丰一宾馆经营者获刑
作者: 肖起红 时间:2016-03-25 阅读:995
本网讯(通讯员肖起红) 3月10日,我院宣判一起容留卖淫案,被告人何英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判决已于3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 我院审理查明,2014年2月开始,被告人何英租赁咸丰县高乐山镇前胜路一栋楼房用于经营宾馆。2014年3月至9月期间,何英采取按日收取卖淫女房租费和按次收取嫖娼者“门票费”的方式,为6名失足妇女在其宾馆内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同年9月25日,咸丰县公安局民警对该宾馆突击检查时将在该宾馆进行卖淫嫖娼行为的6名失足妇女及3名嫖娼者当场查获。
我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英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各量刑情节,依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