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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法院执结12年积案

作者: 杨明高     时间:2017-06-06 阅读:475

       2003年1月12日,陆某驾驶自己所有的微型长安车与袁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向碰撞,造成袁某死亡。经咸丰县公安局认定,陆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解,达成协议后,陆某仅支付了3400元。袁某家属向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4年8月17日,咸丰法院判决限陆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袁某家属各项费用59703元。

       判决生效后,陆某未履行,袁某家属于2014年12月31日向咸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陆某外出打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于2005年6月30日依法中止执行,并向袁某家属发放了债权凭证。2017年5月22日,袁某家属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我院执行人员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到被执行人陆某在江苏某银行存款15500元,当即进行冻结,并查到被执行人陆某名下有三台江苏牌小车。被执行人陆某拟通过银行转账,被告知其存款被法院冻结。陆某才想起自己还有一起执行案件未履行,随即与法院工作人员联系。我院执行干警对其进行法律宣传解释,督促其立即回来履行义务,否则将会被打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同时将其车辆进行扣押。

       2017年6月1日,被执行人陆某和其老板一起赶到咸丰法院(陆某名下的三辆小车系其公司所有)。经执行人员主持双方调解,达成协议:陆某于当日支付袁某家属义务款本金及利息75000元。陆某老板当即将该款打入法院账户,一件历时12年的积案终于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