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法院依法强制拆除一涉高速公路建设房屋
作者: 秦川 时间:2017-10-20 阅读:388
10月19日上午,咸丰法院依法强制拆除一涉高速公路建设房屋。由于前期周密部署、细致安排,强拆非常顺利,整个过程只用了两个多小时。
张某、覃某夫妇两分别于1995年和2003年,在高乐山镇白水坝村修建起二层砖混结构房屋一栋。在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恩来恩黔高速过程中,张某、覃某认为因施工放炮等原因造成其房屋为危房,双方协商不成后起诉至法院。本院审理后,判决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张某、覃某房屋损失303369.70元,该房屋材料残值归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判决生效后本院将房屋交付与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期间,张某、覃某将农具等用品搬回到该房屋中,导致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拆除该房屋。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后向本院起诉排除妨碍,要求张某、覃某腾退房屋,并申请先予执行。我院依法决定对该房屋实施先予执行,10月11日,我院向张某、覃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两日内腾退房屋,但到10月16日,张某覃某并未履行。本院依法决定对其强制执行。
接到强制执行任务,本院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光辉为组长,党组成员、执行局长熊邦杰,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燕君为副组长的专项执行小组,10月18日,我院召集执行局、法警队和案件承办法官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强制拆除可能会出现的多种状况,研究制定了行动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强制拆除行动万无一失。
10月19日早上8时30分,我院干警一行15人分乘3辆警车出发前往执行现场,执行组长刘光辉、副组长熊邦杰、刘燕君现场指挥,执行局、法警队干警和相关单位密切配合,经过两个多小时的紧张工作,终于将这两层房屋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