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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 陈某二进宫

作者: 肖起红     时间:2016-03-29 阅读:480

本网讯(通讯员胡伟 肖起红)3月11日,我院以陈某犯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1日,咸丰县高乐山镇25岁村民陈某,在咸丰县高乐山镇新桥加油站因加油与贺氏二人发生口角,陈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小刀将贺某甲头部、贺某乙右手臂及右面部刺伤。经鉴定,贺某乙属轻伤(一级),贺某甲属轻微伤。案发后,陈某与二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到位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及鉴定费共计13000元,二被害人对陈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另查明,陈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10月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我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3月22日,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