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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收养行为被判无效

作者: 田甜     时间:2014-04-02 阅读:800

   本网讯(通讯员田甜)近日,我院民一庭判决了一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因为没有依法登记,被告陈某夫妇收养原告宋某之子的收养行为被判无效。

    2012年,宋某未婚先孕后,经人介绍认识陈某夫妇,双方达成口头收养协议,由陈某夫妇收养宋某所生孩子。不久后宋某即与陈某夫妇一起生活,直至小孩出生、满月后才离开。201311月,宋某起诉称因当时迫于无奈送养小孩,且收养行为违法,要求法院确认收养行为违法,将小孩送还宋某抚养。

    民一庭开庭审理后认为,收养行为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收养他人子女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并经登记。本案中二被告收养小孩未履行相应登记,其收养行为无效,原告主张确认收养关系无效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收养关系不成立,二被告对该小孩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二被告为原告及其小孩支付的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原告应向二被告进行适当补偿。遂依法判决二被告收养原告之子的收养行为无效,限期将小孩交由原告抚养,原告向二被告支付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及共计4818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