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名农民工工资有着落了
作者: 龙芳 时间:2017-07-05 阅读:374
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咸丰县人社局对咸丰县红达代工厂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咸丰县红达代工厂在限期内支付陈某、方某、熊某等62名工人工资共计105219元。
2016年6月2日,陈某、方某、熊某三人受严某等65人委托,向咸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局(下文简称县人社局)投诉被执行人咸丰县红达代工厂拖欠工人工资。被执行人咸丰县红达代工厂经营者曾某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支付了职工部分工资(其中三人工资已付清)。经申请执行人县人社局调查取证,确认被执行人咸丰县红达代工厂尚拖欠陈某、方某、熊某等62名职工工资105219元。由此县人社局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咸丰县红达代工厂实际经营者曾某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尚欠付62名职工的工资105219元支付到位。被执行人逾期未执行。2017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强制执行催告书》,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县人社局于2017年6月16日向咸丰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咸丰县红达代工厂经营者曾某拖欠62名职工工资共计105219元。
咸丰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申请执行人县人社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咸丰县红达代工厂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作出如上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