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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鱼儿引发的纠纷

作者: 袁林     时间:2017-11-10 阅读:392

117日,咸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咸丰朝阳寺镇18名养殖户状告咸丰县水利水产局行政赔偿一案。十八名原告全部到庭,咸丰县水利水产局局长亲自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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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这十八个养殖户原来在朝阳寺水库进行网箱养鱼。2015827日,咸丰县人民政府发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丰县水库水域网箱养殖集中取缔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将库区网箱养鱼全部取缔。为响应政策,十八个原告委托代表贺某以咸丰朝阳寺库区渔业资源管理保护协会的名义与咸丰县水利水产局、咸丰县朝阳寺镇人民政府于201512月签订了《朝阳寺库区渔业资源管理保护合同》。合同约定由咸丰朝阳寺库区渔业资源管理保护协会对朝阳寺水库两河口峡口入口至朝阳寺水电站进行管理保护,期限为5年。原养殖户享有对保护范围内渔业资源的管理、保护及合理利用权利,并获得响应收益。于是十八名养殖户将网箱中的20余万小鱼倒入库中。

201738日,被告咸丰县水利水产局根据恩施州政办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养殖业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向十八个原告分别下发了《关于收回朝阳寺库区渔业资源管理保护协会管理朝阳寺水库的通知》,告知收回原告承包的养殖水面,并请原告自行拆除朝阳寺水库库区内养鱼、捕鱼设施设备。2017724日,十八个原告分别向咸丰县水利水产局提交了行政赔偿申请书,请求咸丰县水利水产局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2017726日,咸丰县水利水产局作出回复,告知原告提出的补偿金额与添附物的价值无法认定,无法通过直接补偿方式进行处理。于是,十八个原告诉至咸丰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咸丰县水利水产局承担赔偿存鱼损失2170466元,设备损失165520元,劳务损失315745元,共计26517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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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庭前,行政庭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各自发表了对本案的意见。多次组织双方证据交换,并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初步认证。2017117日,本案顺利开庭,双方已初步达成调解协议,咸丰法院将组成合议庭进行综合审理之后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