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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贪便宜买赃车 没参与盗窃也获刑

作者: 龙芳 肖起红     时间:2016-07-22 阅读:339

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伍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5年11月21日,被告人伍某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从张某处购买一辆无钥匙、无牌照、无证件的蓝色宗申牌两轮摩托车。此辆摩托车系张某于当日凌晨在咸丰县高乐山镇某宾馆门前盗窃所得。

案发后,伍某于2016年4月15日经咸丰县公安局高乐山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时,全部退赃,咸丰县公安局已将该摩托车发还给刘某。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伍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我院经审理后认为,伍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摩托车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具有自首情节,已全部退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伍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办案法官提醒,购买二手车的时候,一定要到正规场所,索取合法来源凭证,购买“放心车”,不要认为只要没有亲身参与盗窃犯罪等犯罪行为,仅仅收购赃物就不违法。贪图便宜收购赃物的行为对盗窃等源头犯罪起到了支持、鼓励作用,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