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己银行卡转账取现,遭他人起诉索赔
作者: 田雨露 时间:2017-10-20 阅读:392
近日,清坪法庭成功调解两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2015年8月,原告陈某,受湖南某建筑劳务公司委托与一项目部签订施工合同,并与覃某达成了承建合作,覃某组织了刘某、黄某等人为其施工目标段工程,双方约定按施工量计算工程款,并按公司要求为刘某、黄某办理了工资卡,但因实际进度中工资到账时间不能满足刘某、黄某的开支需求,出于对工人的考虑,双方约定,原告向其提前支付工资,并代为保管银行卡,银行卡之后的到账工资由原告领取享有。
工程完工后,刘某、黄某返回小村老家,之后两人通过微信转账,两人分别转走了工资卡上的10000元及24000元。2017年9月16日,原告诉至咸丰县人民法院,清坪法庭受理了此案。
收到案件,清坪法庭的干警驱车前往小村,来到刘某家中,送达应诉材料后,法官们对刘某进行耐心的劝导,刘某承认自己的转账事实,经验丰富的法官并未当场提及还款,沟通一番后,刘某客气地送走了干警一行。绕过无数乡间小路后,干警们来到黄某所在村村委会,经过多方打听,黄某本人当天并未在家,案件承办法官委托黄某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刘主任向其转达,在村委会工作了二十多年的刘主任热心的答应转告并决定对黄某做劝导工作。
2017年9月29日,刘某一大早就从小村来到清坪法庭,将10000元义务款交到干警手中,并承认了错误。2017年10月17日,黄某委托爱人,到法庭上交了24000元义务款。2017年10月18日,原告陈某从湖南赶到清坪法庭,与被告刘某、黄某一同签订了调解协议,领走34000元义务款后,退还了刘某和黄某的工资卡。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刘某和黄某在与陈某约定了工资卡上款项归属后,没有法律依据转走银行卡余额,取得了不当利益,陈某作为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
随着现代新型支付手段的发展,通过网络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直接操作进行转账支付,一方面便利了人们的经济往来,但另一方面也容易滋生错误和风险。虽经司法途径,最终可解决财产返还问题,但事主为此花费的时间精力成本较高。而对于试图占有不当得利的被告来说,除了承担返还义务,还要支付败诉产生的诉讼费用。因此,我们期待一个不依赖法律底线解决诚信问题的社会环境,呼吁人们勿因不义横财起贪念而抛却诚信美德于脑后,予他人配合帮助,留自身道德芳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