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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法院亮剑虚假诉讼

作者: 秦川     时间:2017-06-08 阅读:399

   6月5日,咸丰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虚假诉讼案件,二虚假诉讼当事人王某、李某分别被处以3000元和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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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虚假诉讼具有一定的广泛性,采取必要措施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则是目前的当务之急。   

      2015年6月23日,王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咸丰县人民法院起诉李某,以套取被咸丰法院另案查封拍卖的李某房产款项。被告到庭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支付王某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75万元。本院依法制作了调解书,王某随后申请执行。我院发现本案有虚假诉讼的嫌疑,依法对本案终结执行。

      经检察院建议,我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经查明:王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初,李某找到王某,称因欠他人债务,其房屋已经被咸丰县人民法院拍卖,双方商量由王某向法院起诉,将欠王某的债务虚增为75万元,通过王某起诉,企图将法院拍卖的房款领走一部分,为了达到目的,李某、王某还伪造了共计75万元的两张欠条。


     王某、李某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案件事实,借用合法民事程序谋求非法利益,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中关于虚假诉讼的要素,是虚假诉讼行为。我院依法撤销原审调解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王某处以3000元罚款,对李某处以1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