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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执行委托案件也不含糊

作者: 刘阳 胡伟     时间:2015-02-09 阅读:876

   本网讯(通讯员 刘阳 胡伟)2月6日,农历腊月十八,我院执行法官刘芳一行来到坪坝营镇新场村,将2万元义务款送到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家中。接过义务款,宋某某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他紧紧握住法官的手激动地说:“感谢咸丰法院的执行同志,还把钱送到屋里来,今年我和我几个细娃也可以安心过个年了!”

    2010年,咸丰县坪坝营镇新场村村民宋某某随同村村民王某某到安徽省黄山市某公司打工,同年11月,宋某某受王某某雇佣,在其分包某公司的一安装工程作业时,不慎坠落受伤致残。次年8月,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院判决王某某赔偿宋某某34.95万元,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屯溪区法院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某公司执行到位20万元,后因该公司停产等原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院遂委托我院继续向已回原籍的被执行人王某某执行。我院接受委托后,通过实地调查走访、约谈被执行人和安排双方自愿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某某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宋某某义务款2万元。2月6日,王某某缴纳义务款2万元,当天,我院执行法官就将该款送到宋某某家中。
    将执行结果回复委托法院后,该法院对我院执行队伍忠诚法律服务民生的执行理念、尽职尽责的执行态度、吃苦耐劳的执行精神表示了由衷的钦佩和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