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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县法院法官:顶烈日、冒酷暑、赴外地执结一起积案

作者: 杨明高     时间:2016-08-16 阅读:431

2016年8月15日,咸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顶着烈日、冒着酷暑,驱车赶往300多公里外的湖南保靖,顺利执结一起中止近9个月的积案。

据悉,原告倪某某与被告顾某某因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26日向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当日调解结案,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顾某某定于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倪某某人民币60000元。

被告顾某某逾期未履行义务款。原告倪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咸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由于被告顾某某系外省人,手机换号,执行人员无法联系到本人,且经查实被告无存款和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0月30日,咸丰县法院依法中止执行。此后,咸丰县人民法院一直尝试着通过其他途径查找被告下落,于2016年8月10日,咸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查到被执行人顾某某下落并与其取得联系,且查证核实其对湖南某某酒业公司享有到期债权35000元,因此,咸丰县法院决定对该案恢复执行。

2016年8月15日早晨,咸丰县法院执行局干警顶着烈日、冒着酷暑驱车前往300多公里外的被执行人所在地湖南保靖。通过给第三人湖南某某

酒业公司做法律解释工作,该公司表示愿意支持协助法院执行,但表示目前公司资金困难。经执行干警组织原、被告及湖南某某酒业公司协商,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湖南某某酒业公司用该公司生产的白酒折价35000元代被告顾某某偿还部分义务款;其余25000元义务款及诉讼费650元、执行费800元,由被告顾某某现金支付。协议达成后,原告倪某某从湖南某某酒业公司拖走了折价35000元的白酒,被告顾某某将其应履行的义务款也转入了法院指定账户,我院依法中止执行长达近9个月的积案顺利执结。原告倪某某充满感激地说:“感谢法官这么热的天不辞劳苦为我主持了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