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一惯偷五进监狱 刑期累计长达10年
作者: 龙芳 时间:2018-07-27 阅读:681
199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199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6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以上就是咸丰籍男子姚某武近15年的 “个人履历”,劣迹斑斑,屡教不改,先后四次因盗窃罪被判刑,累计刑期近10年。近日,其再次因犯盗窃罪被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7年11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姚某武窜至咸丰县高乐山镇青山坡村石某家,盗走其饲养的土鸡8只,售卖后获款450元;
2018年2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姚某武窜至咸丰县高乐山镇瓦窑沟张某家,盗走其饲养的土鸡8只,同日上午售予他人;
2018年4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姚某武骑行人力三轮车窜至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张某梅家,盗走其饲养的土鸡5只,后在寻找买主时被民警发现。
经咸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石某、张某、张某梅家被盗土鸡价值人民币分别为640元、480元、492元。
咸丰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武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各量刑情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