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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醉酒驾驶摩托车被判危险驾驶罪

时间:2016-08-29 阅读:628


四川籍男子柏某醉酒驾驶摩托车,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近日,其被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犯危险驾驶罪而领刑入狱。

2015年8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柏某酒后驾驶一三轮摩托车从咸丰县机动车检测中心向大坝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咸丰县一中校门外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柏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0.90mg/100ml。

被告人柏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后,柏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成立,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咸丰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处柏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第三款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