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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社区矫正 刘某被撤销缓刑

作者: 肖起红     时间:2016-04-06 阅读:608

   网讯(通讯员肖起红)近日,我院依法作出裁定,将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刘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现年26岁的刘某系咸丰县某汽修厂工人,2013年1月30日,其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咸丰县司法局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从2013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2月9日止。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限内,刘某不服从监管机构管理,受到咸丰县司法局三次警告后仍不改正。咸丰县司法局于2016年2月17日书面建议我院撤销对刘某的缓刑。

我院审理认为,罪犯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遂裁定撤销原判决书中对罪犯刘某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