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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两级法院依法支持利川市公安局对非访户的行政处罚决定

时间:2016-08-09 阅读:776

   (通讯员龙芳 王君娥)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向利川市居民肖某某送达了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行政判决书。

利川市凉雾乡居民肖某某因土地纠纷,2011年和2012年先后两次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利川市人民法院先后依法驳回其起诉和驳回其诉讼请求。2012年7月,肖某某与其所在村委会达成息诉罢访协议书。2015年4月,肖某某与另外4人到北京市非正常上访,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训诫,后送回利川市。对于肖某某在北京相关地域滞留、上访的违法行为,利川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肖某某行政拘留10日。肖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

   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肖某某在北京不是信访接待场所的地域滞留、上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利川市公安局对原告肖某某治安处罚行政拘留10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请求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及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肖某某的诉讼请求。肖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该院查明的事实与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上诉人肖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肖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