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病发身亡,算工伤吗?
作者: 龙芳 王君娥 时间:2016-12-30 阅读:597
本网讯(通讯员龙芳 王君娥)下班途中病发身亡,到底算不算工伤?日前,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一份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支持了劳动者的诉求,责令人社部门依法予以工伤认定。
据悉,吴某生前系坪坝营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2015年3月6日,吴某与同事到筒车坝去迎接州里计生检查,16时30分左右,吴某等人回到镇政府。随后,吴某自驾车回家,行至咸丰县城楚蜀大道,吴某在自己的车内昏迷,不省人事。原告吴某的妻子朱某得知信息后报警,救护车将吴某送至医院,被诊断为脑干出血、脑积水、高血压3级。次日,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5年4月27日,原告朱某向被告咸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文简称县人社局)申请认定吴某死亡为工伤。县人社局认为吴某的死亡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的情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不服该决定,向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咸丰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判决:撤销被告县人社局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要求被告重新对原告申请的事项作出行政行为。
县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并维持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做出的撤销上诉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判决并无不妥,事实认定一致,法律法规适用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