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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驾驶酿事故,身陷囹圄悔已迟

作者: 龙芳 肖起红     时间:2016-07-27 阅读:509

   近日,我院宣判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51220日晚上,被告人赵某与其同伴史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运载钢护栏从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向重庆市彭水县出发。2015122213时许,当赵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我省232省道86KM+500M弯道处时(咸丰县坪坝营镇鹿子坨村),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与相对方向由秦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未与其他车辆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将该客车撞向道路外坎防撞墙时将防撞墙撞毁后又将客车撞下公路外坎翻入46.5米的山沟中,导致包括司机在内214伤。经咸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赵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二人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归案后,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赵某已赔偿部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30余万元,取得了死者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各量刑情节,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