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依法支持社会抚养费征收
作者: 龙芳 时间:2016-03-04 阅读:447
本网讯(通讯员龙芳) 近日,我院裁定依法支持咸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我县7起超生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2016年我国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但是在该政策实施之前超生的二孩或该政策实施之后非计划内生育,属于超生的仍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据悉,申请人咸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2月24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我县7对超生第三、第四孩的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书。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7对被申请人生育政策外第三、第四个孩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恩施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咸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依据充足,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我院作出裁定,准予执行。如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我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